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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祥和協會祥和志願服務隊組織規章
1.本規章依據本會章程第22條訂定之。
2.本隊之任務如下:
(1)執行本會交辦事項。
(2)辦理有關志願服務業務之推動。
(3)舉辦各項社會服務公益活動,協助各級政府機關宣導有關社會福利政策。
(4)其他有關符合本隊成立宗旨任務之參與。
3.本隊置隊務委員9人,由本會指派,其任期為2年;並由理事長就委員中提名1人為隊長(任期為2年)經理監事會通過任命之;並聘請隊務顧問若干人。
4.本隊視實際需要,分別由本會就隊務委員中遴選副隊長2人(其中1人兼任執行幹事),並置行政、輔導、組訓各組。
5.執行幹事承隊長之命,處理本隊事務及執行本會交辦任務。
6.本隊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任務,並執行本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7.本隊之經費由本會統籌依志願服務法編列支應。
8.隊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,隊務會議每6個月舉行1次,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隊長召集之,並擔任主席,隊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應指定副隊長擔任主席。
9.本隊隊員大會及隊務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人員之出席,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,並提報本會理事會審查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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