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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祥和協會會員會費收取實施辦法 

  1. 為期會費收取制度效率化,減少會務人員之困擾與奔波起見,依章程第6條及33條規定,制定本辦法,以為全體會員共同遵循而有所規範。

  2. 本會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,於每年12月1日~20日收取。

  3. 會員依章程第6條規定,按期有繳交會費之義務,逾期未繳視同自動退會,以喪失會員資格論,不得異議。

  4. 會費之收取不另發函通知,依往例授權由分組長個別通知(視為本會已通知)其所屬會員,分別收取並開立正式收據。

  5. 分組長因故無法通知到其所屬會員,致無法於限期內收取其會費,應報本會准予延展至聯繫到該會員為止。

  6. 自動退會者於1年限期內,得向本會提出復會申請,本會得視其出會期間表現,再行決定是否准予復會,並提報理監事會備查。

  7. 本會得視會員個人行為表現,及對本會之認同或續會意願,逕行不予收取會費,視同出會。

  8.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本會章程規定辦理。

  9.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正式實施,其修正變更亦同。  

  10. 本辦法業經95.9.10第4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並呈送主管機關備查正式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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