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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桃園市祥和協會分組組織簡則

1.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21條訂定之。

2.本會於各地區依相關人員屬性原則滿22人時得設置分組,

定名為第----分組(以下簡稱分組)

3.分組設分組長1人,由本會指派,負責該分組之業務。

4.分組之業務如下:

(1)執行本會例行交辦之事項(如活動之通知及報名….等)。

(2)辦理各該分組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。

(3)負責招募會員及年度收繳常年會費、捐款事宜。

(4)其他臨時交辦工作事項。

5.分組不得私自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或聯絡。

6.分組長承本會之指揮監督,處理各該分組事務。

7.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辦理。

8.本簡則業經94.9.25第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

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正式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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